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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33号公告令

来源:羽翔国际货运 发布时间:2010-06-30 点击次数:190 【字体:    

中国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样品进出口快件的新政策(海关33号令).这项政策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相关内容如下:
附:

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解读33号令:  从7月1日开始,凡通过国际快件进出口的样品和货物,发件的同时,必须发件人(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提供海关十位注册编码,HS商品编码,报关委托书. 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和个人,需要自行委托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代为发件,双方填写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协议.

我公司的应对方法: 如果客户可以自己提供,其它发件程序不变.对于提供不了的客户,我公司为其提供相关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报关.其它程序与原来发件不变.(注:客户需要提供详细的商品HS编码或者告知详细的产品说明,以便我们归类HS编码,顺利报关)
由于新政策是刚刚开始实施,在时间上还需要一段调整期,调整期间,可能会有新的海关政策出台,我们会根据变化及时调整,以确保您的快件及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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